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实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推动建立电子报批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审批效能和质量。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有关日照、间距、退界等城乡规划指标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