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展示厅等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准后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