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展示厅等进行长期公告。其他规划批准后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