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