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