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外国籍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