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