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