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