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塔、廊)、骨灰公墓。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

禁止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造坟建墓埋葬骨灰和建设新的公墓。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