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与乡(镇)、村联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兴办,并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严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