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