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坟,已占用的,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地和江河堤坝、通航河道、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建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