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丧主应凭死者火化证明,向有关单位领取丧葬费及其它费用。不实行火葬的,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向丧主发放丧葬费及其它费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