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运尸费、存尸费、火化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及长期救济对象死亡的,凭有效证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运尸费、火化费全免;农村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死亡的,凭有效证件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可以减免火化费。无名、无主尸体的运尸费、火化费全免。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