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来杭期间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如其亲属要求将尸体运回原籍的,除传染病尸、腐烂尸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尸体必须就地处理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殡仪馆应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