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就地火化。如丧主或死者所在单位需将遗体运回常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常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时所在地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后,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