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推动社会化急救与院前医疗急救协同发展。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