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重要补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防融合,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