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伤害预防融入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等城乡建设和治理领域。

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建设、游乐场所安全管理、社区管理等方面完善预防儿童溺水、高空坠落、老年人跌倒、交通意外、中毒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