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倡导建设单位使用有利于人体健康的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