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联动的中小学生心理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和青春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普及生命教育、心理健康等知识。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推动在中小学生体检中开展心理测试,预防和减少心理健康问题。
中小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被监护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或者收到学校通知的,应当协同做好被监护人心理辅导工作,及时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治疗,并做好看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中小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
鼓励社区和中小学校开设家长课堂、举办家庭心理健康指导讲座等活动,对家庭心理健康进行教育和引导。鼓励相关机构开展中小学生游戏障碍防治与心理健康干预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