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心理服务。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会同社区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监测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在职工健康体检时增加心理测试项目。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工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