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本单位职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急救、健身服务等方面的设施。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单位建设,设置自助健康场所,设立健康管理员,倡导企业设立首席健康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