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服务体系,完善职业健康保护制度。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健康规范,提升职业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职业病诊断和治疗康复等水平;组织制定特定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指南,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特定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