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中医药服务、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方面的老年人健康服务体系。

引导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机构设置医疗护理员岗位,开展健康照护、医疗陪护、老年护理等照护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