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幼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生殖保健等工作。支持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出生缺陷疾病监测和防治。鼓励居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咨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洗手台等设施,并设置指示标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母婴室位置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