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中医医院应当拓展中医服务领域,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中医综合服务区规范化建设,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加快发展养生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