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平台、以家庭医生团队为健康管理服务主体、以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为载体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务机制。
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个人健康标识、卫生健康服务活动记录等内容,实现在线查询、更新、使用、授权等功能。居民数字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开放。居民数字健康档案管理、使用和信息安全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处理居民数字健康档案,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处理居民数字健康档案中涉及生物识别、医疗健康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