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村)健康活动和健康治理决策,提升社区(村)健康自治能力。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