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擅自砍伐、损毁瓯柑植株或者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建坟、挖砂、取土、挖塘养殖行为,破坏园地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被毁坏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