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