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瓯柑生产者未落实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