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瓯柑生产者未落实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