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三章 种苗与种植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瓯柑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依法推动瓯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取得瓯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规模的种苗产出能力的,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瓯柑良种繁育基地的认定申请,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审查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瓯柑良种繁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