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保存瓯柑种苗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凭证,建立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瓯柑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