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建设,促进瓯柑生产标准化、规模化。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瓯柑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科学的种植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种植的瓯柑质量安全可追溯,近三年来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四)已经形成规模种植,种植面积在三十亩以上,种植时间在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质瓯柑生产基地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