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砍伐、损毁正常生长、结果的瓯柑植株的;(二)闲置、荒芜瓯柑用地或者改种其他农作物、林木的;(三)建坟、露天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养殖,破坏种植条件的;(四)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弃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