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区与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情形改变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功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减少的瓯柑种植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前款规定的情形导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瓯柑种植面积减少的,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面积不减、种植条件不降的要求及时补足。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