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行长期保护,保持瓯柑种植规模和种植条件稳定。瓯柑种植生产所需要的设施用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核心保护区内,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重点保护区内,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不得改变瓯柑种植功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