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四至范围、责任主体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调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应当及时变更保护标志相关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