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身份、戒毒期限等信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