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加强戒毒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对戒毒人员实施戒毒医疗、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诊断评估等戒毒措施,依法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承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