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等措施,并通过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

非因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戒毒人员死亡、伤残的,对工作人员不予责任追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