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