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