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