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