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选民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未经审核公布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