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候选人履行职责的设想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日停止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