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