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