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类型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湿地分布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