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